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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瞒报两起事故,34人被问责!

广东普法 2023-07-02


近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通报

山西晋煤太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交煤矿

“5·10”一般运输事故、

“5·12”一般顶板事故调查结果

34人被问责

其中,涉事煤矿原代理董事长、总经理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其职务犯罪已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处分另有5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等26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2人在事故中遇难不再追究责任



2022年5月10日15时23分

山西晋煤太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交煤矿

一号副立井井口主罐笼北口

发生一起一般运输事故

造成1人死亡


2022年5月12日0时45分许

三交煤矿中部集中辅助运输大巷223.5m处

发生一起一般顶板事故

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两起事故发生后,矿方均未按规定上报,蓄意瞒报。经媒体举报,由吕梁市人民政府核查属实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牵头成立山西晋煤太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交煤矿“5·10”一般运输事故、“5·12”一般顶板事故调查组,对该两起事故展开调查。


经调查认定,这两起事故均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发现涉事煤矿施工队伍劳动组织混乱,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无证上岗、串岗、顶岗、野蛮操作、习惯性违章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矿山外包工程整治工作不力、自查走过场,对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人员流动性大、安全培训教育及施工队伍管理等失管失控,安全管理责任层层落空。吕梁市应急管理局日常安全监管不严,对涉事煤矿巡回检查频次少,未按规定每月覆盖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日常检查敷衍塞责,对应发现的施工单位使用外包队伍、施工现场无证上岗以及习惯性违章等问题未能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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